许政办 [2021] 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2日
许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需要市政府处置和指导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支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救援合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基层单位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为辅助、人民防空专业力量为预备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5)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承担,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秘书长及成员组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以及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许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定。
2.2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视情组成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下同)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等,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相关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相关专家人员参加,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技术方案,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2.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设置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指挥、协调,组织做好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参照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9个工作组设置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2 监测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重大危害的。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造成6人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通报。越级上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2)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或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单位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城区显著位置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具体按照《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许政办〔2017〕25号)执行。
4 分级标准和响应原则
4.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4.2 响应分级
4.2.1 分级标准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一般分为Ⅰ级、Ⅱ级、III级、IV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10人以上,且情况不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人员涉险,且情况不明),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含人员涉险,且情况不明),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4)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人员涉险,且情况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处置牵头部门视情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4.2.2 应对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市、县(市、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指挥机构负责应对。
5 响应行动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规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1.2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工作建议和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续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2)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根,以备调查核实。
5.1.3 信息报告的时限及相关要求
(1)市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2)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每天7时30分前、16时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下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指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3)接到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15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各级在事故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电话、省委值班室电话、省政府值班室电话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处置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与要求,向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影响可能超本单位范围的,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案开展先期处置,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3 分级响应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或可能衍生次生灾害的,也不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5.3.1 Ⅰ、II级响应行动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设立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立即开通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视音频通信。
③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④调集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必要情况下协调上级应急救援力量或驻许部队、武警支队参与救援。
⑤组织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划定警戒区域。
⑥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其他必要措施。
⑧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⑨在事故处置的过程中,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⑩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2)当省或国家决定成立前方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级相关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5.3.2 III级响应行动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根据需要并经副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②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③调集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视情协调上级应急救援力量或驻许部队、武警支队参与救援。
④组织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划定警戒区域。
⑤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其他必要措施。
⑦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根据事故发展形势,适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⑧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⑨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级相关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5.3.3 IV级响应行动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指导支持。响应启动后,事故处置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指导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②立即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划定警戒区域。
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应对出现新情况。
⑤按要求及时报送事故相关信息。
⑥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⑦正确对待新闻媒体,避免产生舆情事件。
⑧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当市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县(市、区)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5.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4.1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积极引导舆论。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4.2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确认,报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省级和国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市级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参与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基层单位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为辅助、人民防空专业力量为预备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有权随时调动各级救援队伍。
7.2 专家技术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专家队伍数据库,根据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7.3 物资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7.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 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药物、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
7.6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网络、重大危险源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格式和程序。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结合应急演练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许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